《条例》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此外,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工信部去年 12 月公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大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力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拆卸的动力电池固定部件,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电池编码对应信息。
工信部《办法》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地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电池生产企业应在本企业动力电池直接销售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自设或委托建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