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认为,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并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继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裁判后的又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司法判决。
据悉,“奥特曼”作品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原告签订《授权证明》,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独占授权给原告,并授予原告维权权利。被告公司经营Tab(化名)网站,提供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服务。
原告发现,当要求Tab网站生成奥特曼相关
图片时(如输入“生成一张戴拿奥特曼”),Tab网站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相对于原告提出的30万元索赔,法院最终定下被告需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为10000元(包含取证费等合理开支)。
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保护也带来了困难。
据IT之家此前报道,去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与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该案为我国首例涉“AI文生图”著作权案。
该案中,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被告所发布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原创诗文,而非涉案图片,而且没有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