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的二元性历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从互联网的数据隐私到
智能机器人的道德伦理,再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个人隐私的处理和引发潜在欺诈行为风险,如何规范应用值得我们深度思考。
用户会给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提供个人、公司或所属社会组织的非公开信息,模型获得了这些数据,便有可能在后续各类生成任务中泄露信息。过去担忧手机APP等软件在用户未察觉时对其隐私进行观察和调用,而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亦存在隐私和信息泄露风险。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被用来创建背景丰富、看似来源可靠的信息,进而诱导用户点击恶意链接或下载恶意软件;可以塑造丰富立体的社交媒体形象,甚至模仿某人的声音或外貌,引导造谣与诈骗;可以被训练为向特定用户推荐误导性内容,或在某些情况下加强他们已有的偏见,等等。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处理海量数据,但也给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保护、打击虚假信息等方面带来新挑战。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治理,法治与社会教育是促进守正创新的两大抓手。
一方面,营造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为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建议明确禁止或限制其在特定领域的使用。例如,批量化的虚拟形象创建和对话;为降低隐私泄露风险,建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个人数据时需经用户同意,确保数据隐私得到保护,用户有权决定哪些数据可以被使用,以及生成的内容如何使用;为减少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建议严格限制仇恨言论、歧视性内容创建。可考量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技术审查和认证,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可信度、伦理问题等。
同时,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出现问题时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可考虑进行系统设计,对开发者、运营商以及使用者的责任分配展开讨论。本质上,机器产生的任何行为都需要有主体负责,而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否以及如何界定责任主体,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自动驾驶的技术发展、商业应用和社会问题,为我们作出了可参考的探索。
另一方面,加强对公众的教育与培训也至关重要。技术的风险不仅来源于自身,也来自于不当使用。如何让公众更好地理解技术、更明智地利用技术,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都需要强有力的社会教育作为支撑。要加强对公众进行教育和培训,强调伦理和法律约束,以提高对这些潜在风险的认识;要增强用户对伦理和法律问题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生成内容时,明白不应该滥用工具;要鼓励公众充分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逻辑和可解释性、推断和生成过程,鼓励选择更透明和可解释的模型,以便更好理解生成内容的来源和原理,不轻信在看似严肃的行文和环境中插入的各类信息和煽动性观点;要提醒用户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分享敏感信息尤其是机密信息;政府、行业、企业等相关各方应加强风险研判,有效防控人工智能的科技伦理风险,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
(作者陈劲系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