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信办等七部门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据悉,《办法》明确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基本规范,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数据处理等活动,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国家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的积极信号,将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向着健康发展和规范
应用迈进。
鼓励与规范并行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涵盖了创意产业、个性化服务、医疗保健、虚拟现实、数据合成和数据增强、艺术和文化创作等多个领域,为各行各业带来了更多创新、效率和价值,也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与此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如何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增强行业合规性建设,提升人工智能发展质量和水平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如今,《办法》正式发布,为下一步有序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办法》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
第一,《办法》重点聚焦于数字经济发展的两个重要领域,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涵盖了人工智能的研发、技术和产品的落地应用等方面。其既对最新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及时地进行追踪和监管,同时,也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创新给予了鼓励和支持。总体来看,鼓励与规范并行,支持创新、保障安全是监管的大方向。
第二,《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反映出我国对新事物、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的监管原则和态度,释放出监管要更精准、更有的放矢的积极信号,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对于新事物的监管水平更趋敏捷、成熟。
第三,《办法》坚持法治化的监管方向,将给予市场一个稳定的预期。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前提条件下,更有利于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生根发芽,培育出更适合数字经济发展的营商沃土。
在监管和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
纵观过往,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伴随着巨大的机遇和风险,同时也会迎来更为严格的规范和监管。不过,“一管就死”和“一放就乱”往往是业界更为担忧的问题。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表示,面对新技术新应用,需要持续地探索一套敏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最大限度地及时应对和处置伴生的各种风险类型。
如何在政策监管和技术发展之间找到平衡?
专家表示,首先要确保监管和技术发展的决策过程具有广泛的参与,其中包括政府、学术界、行业专家、技术公司和公众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通过多方参与,可以获得不同观点的平衡,确保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识别和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需要建立监测机制,对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进行跟踪,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框架,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合理监管。事实上,《办法》已从多个方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算法设计与备案、训练数据、模型,用户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下一步还需要确保相关规定能执行到位。
此外,还要加强国际合作和知识共享,共同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和发展挑战。国际合作可以促进经验交流、共同制定标准和最佳实践,避免孤立的监管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协调和摩擦。
总而言之,在寻找监管和发展平衡点的过程中,决策者需要权衡创新推动和风险管控之间的关系。既要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又要确保其符合社会伦理和价值观,并保护公众利益。这需要持续的对话、合作和调整,以寻找最佳平衡点,并及时进行监管政策的调整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