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规定,远程驾驶车辆在封闭场地单车测试超过1000公里后可以申请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远程驾驶车辆在公共测试道路或区域累计测试里程超过5000公里可以申请远程驾驶示范应用。
IT之家附内容要点:
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紧扣技术发展趋势,把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机遇,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研发与创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坚持保障安全。以安全保障为基本要求,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循序渐进地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规定,确保自动驾驶安全。
坚持先行先试。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县先行先试,探索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场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经验。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全市各区(市)县协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工作,做好产业支持的同时建立科学的发展规范,引导智能网联汽车技术高质量有序发展。
工作目标
顺应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态势,通过先行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以下简称远程测试与示范),推动技术持续验证和积累优化,逐步开放更多更复杂道路环境,逐步开展多场景多模式示范应用,逐步实现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落地及商业化运营。
工作机制
本指导意见按照《实施细则》第二章要求,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相关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远程测试与示范日常管理工作。
测试与示范场景
(一)测试道路和区域
远程测试与示范不得超过成都市已开放的测试道路范围。新增开放测试道路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二)远程驾驶道路测试
远程驾驶道路测试是指以驾驶位无人的方式,通过设置随车安全员或由远程安全员在远程座位监控车辆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属于道路测试的特殊范畴。
(三)远程驾驶示范应用
远程驾驶示范应用是指以驾驶位无人的方式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的非经营性测试活动。
测试与示范条件
开展远程测试与示范应当满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远程驾驶示范应用有具体行业主管部门的,需经县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技术及安全要求
1.申请主体应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及完备的通讯系统,能实现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信,在远程测试与示范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通过远程监控及时接管车辆,保障安全;每次开展远程测试与示范前,应对测试路段或区域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有效运作。
2.申请主体应具备远程测试与示范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具备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保障能力,针对车辆网络及数据安全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3.远程驾驶车辆远程控制设备应能够实时传输车辆速度、加速度、灯光、信号实时状态、车辆外部360度
视频监控情况、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故障等情况。
4.远程驾驶车辆应能清晰分辨车辆控制命令来源于车内或车外远程测试座位,并反馈至远程监控平台。
5.开展远程测试与示范时,远程驾驶车辆应配备远程安全员,一名远程安全员只能监控一辆远程驾驶车辆。远程安全员应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状况及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或失控状况时能及时介入操控车辆。
6.远程驾驶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通讯网络中断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车辆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二)测试要求
远程驾驶车辆在封闭场地单车测试超过1000公里后可以申请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远程驾驶车辆在公共测试道路或区域累计测试里程超过5000公里可以申请远程驾驶示范应用。
测试结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标准。测试期间远程驾驶车辆应当无失控状况、无交通违法行为、无主责交通事故。
远程驾驶车辆在其他省、市按照相同测试规程完成的测试项目可以不再测试。
(三)安全员要求
申请主体必须对安全员进行远程测试与示范专业技能、控制操作培训。
申请材料
管理单位根据《实施细则》和本指导意见制定《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远程驾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申请主体按照《指南》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材料审核。申请主体按要求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出具评审报告。管理单位将合格的评审报告提交牵头部门审定。
办理号牌。牵头部门审定合格后,通知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向申请主体通告审定结果。申请主体得到审定结果后,按照《指南》要求向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帮助申请主体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号牌到期。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申请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事故和违法处理
在远程测试与示范期间,远程驾驶车辆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远程安全员或远程测试与示范主体作为违法主体承担违法责任。
在远程测试与示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责任,远程测试与示范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在《实施细则》基础上执行和实施。
(二)本指导意见从2023年6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
(三)本指导意见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