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人工智能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崭新的法律问题。”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吴沈括建议,从长期来看,需要构建特定化、专门化的法律体系,甚至为人工智能立法。而从当下看,对于已经或可能出现的数据安全问题:1.可以通过梳理和分析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规范,修正现行规定或增加新的执法指南和司法解释将其纳入;2.则可以通过构想和设计迫切需要的专门规则,从国际治理和国内治理两个角度,引入新的特别条款加以应对。同时吴沈括认为,在进行法律规制时,介入产业领域也应恪守技术中立原则,对于安全风险未超过社会的相当性、控制度和容忍度的,不应扩大干预打压;立法应具有前瞻性,关注突出的潜在风险,探索适当的早期干预,如违法预备行为的识别与阻断;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必须注重实现各项法律规范体系性的相互衔接和适用延展性。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三十研究所研究员董贵山则建议,在人工智能法规制度和数据标准的建设上,对于数据的有效流通、利用方面也要及时跟进。“有良好的数据生态和数据安全生态,才能孕育出强大的人工智能,同行业或者跨行业的数据流通和
应用才能支撑更加复杂的人工智能训练和数据化转型的要求,由此促进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