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作为我国当前科技伦理治理的重点领域,充分遵循了科技活动和科技伦理尊重生命权利,增进人类福祉的原则。通过对重点领域的科技伦理治理,可以让科技活动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同时,这也充分体现了科技活动和科技伦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
新世纪以来,人工智能为促进我国和全球经济增长、增进社会福祉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人工智能深层次广泛嵌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其负面影响与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及其应用离不开大量数据的支持,但这可能导致违法违规或过度收集、使用用户数据,加深人工智能与数据隐私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人工智能技术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滥用,例如用来从事网络犯罪、生产和传播假新闻、合成虚假影像等。
在生命科学和医学领域同样如此。从试管婴儿到辅助生殖,从胚胎干细胞到人体克隆,从合成生物到基因编辑胚胎,这些技术基于各自不同的科学原理和应用场景可能引发一系列伦理问题。例如,虽然基因编辑技术的潜在科学价值已经得到广泛肯定,但其复杂的伦理和安全争议问题目前还是国内外的舆论热点。
当前,全球正迎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考虑到我国科技发展实际,我们需要按照这个意见的要求和部署,健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的伦理治理体制,加强相关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确保和支撑这些科技的正向应用与向善发展。
意见指出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我们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政府、科研主体、社会等层面科技伦理的责任和要求。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是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伦理治理的监督者与管理者,要监督科研行为,也有责任坚守伦理规范。目前,许多高校成立了科技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一般设有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研究人员是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伦理治理的关键行为者,需积极履行伦理准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与机构的科研伦理规章制度。
公众层面也要共同参与伦理治理生态建设。要积极发挥媒体与互联网在伦理治理中的作用,搭建新兴技术与公众对话的平台,由科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研究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鼓励公众了解生命伦理并积极参与科研伦理治理活动,监督并抵制生命科学中的科研失范行为。
与此同时,也要重点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进行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