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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道
聚焦前沿科技与法律伦理的交汇碰撞
栏目主持人:於兴中
从数字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写手很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出产大量的产品,而这些产品很可能会造成数字环境污染
文 | 於兴中
责任编辑 | 尹丽
人工智能产出“作品”已成不争的事实
人工智能技术利用巨大的信息量来学习、完善和过滤数据,然后用来生成产品。这个过程通常被称为 "机器学习"。已经证明,某些人工智能可以在它用来学习的材料基础上创造全新的内容。
例如,在“下一个伦勃朗”的视频中,一群艺术家和计算机科学家讨论了他们如何合作将荷兰著名画家伦勃朗(1606 –1669)的画作数字化,为画作的特定特征建立模型。然后,他们创造出一个酷似伦勃朗的肖像,一个戴着帽子向右看的男人。整个创作过程耗时18个月。
人工智能数据分析的产物“下一个伦勃朗”。图/网络
另一个例子是微软中国的聊天机器人小冰出版的诗集。据报道,微软联合图书出版商在北京发布了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而书的著作者则为微软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这本诗集收有139首现代诗,全部出自小冰之手。
微软技术人员称,小冰学习了1920年以来519位诗人的现代诗,训练超过10000次。小冰的写作诗歌的思维过程与人类相似,也要经过诱发源、创作本体、创作过程、创作成果等步骤。
诸如此类的例子催生了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即这些产出是不是创作?如果是创作,谁是作者?版权该归谁所有?
作者可以是非人类吗?
自上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知识产权法专家一直在争论计算机或计算机程序是否可以成为 "作者",其产出是否可以获得版权。美国国会委托技术评估办公室(OTA)进行研究,以解决这一问题和其他有争议的计算机相关问题。但该办公室并没有对这个问题提供答案。
近年来,已经有诸多文章探讨计算机生成的作品的可版权性和人工智能作者的问题。这些评论没有形成共识。有人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属于公共领域。也有人认为,编写人工智能程序的人或公司应该获得可版权的产品的版权。有些人则建议,程序员和用户都应该是人工智能产出的版权的共同拥有者。
上述解决方案的问题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人工智能产品是高度合作的产物,正如“下一个伦勃朗”视频所展示的那样。人工智能软件并不像一些评论家所认为的那样,机械地一端输入数据,另一端进行输出。人工智能软件有许多组成部分,而这些组成部分不一定都来自同一个实体:训练数据、赋予各种标准的权重、生成输出或某些部分的模型、用于分析数据的算法以及执行指令的软件。同样重要的是人工智能程序员的专业知识,他们对这些组成元素进行微调,以产生预期的结果。
根据《美国法典》第17章第201节,原创作品的版权所有权是通过确定作品的作者来确定的。具体来说,作品的作者拥有与原创表达作品相关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作者——版权持有人——是指创作作品并将其固定在有形媒介上的个人。《美国版权局惯例汇编》第306条规定:"美国版权局将对原创作品进行注册,条件是该作品是由人创作的。" 因此,在美国,任何软件程序都不会被承认为可版权作品的作者。
特别是,《美国版权局惯例汇编》宣称,"版权法只保护'建立在思想创造能力之上的'智力劳动成果"。这里的“思想创造能力”只有Kaiyun官方网站app登录 具备,人工智能写手目前还达不到。
在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领域,也即专利方面,当下的美国法律也强调只有Kaiyun官方网站app登录 能成为专利发明者。2021年9月2日,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发布了一项裁决,批准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简易判决动议,支持该局关于人工智能算法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发明人的观点。
上述法院的这一结论是基于对国会在《专利法》和2011年《美国发明法》中对 "发明人 "和 "联合发明人 "定义的分析。然后,该决定研究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酷刑受害者保护法》的解释的裁决、多部字典和普通用法,发现 "个人 "指的是 "自然人",因此其认为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美国法律中的原创性要求
美国《版权法》正文中列出了8种作者作品的清单,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包括任何附带的文字;戏剧作品,包括任何伴奏音乐;哑剧和舞蹈作品;图画、图形和雕塑作品;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录音制品;建筑作品。虽然这个清单并不意味着包罗万象,但大多数受保护的作品都属于其中一个特定的类别。
这些类别比它们最初看起来要广泛。例如,计算机程序和大多数汇编被注册为 "文学作品",而地图和建筑计划被注册为 "图像、图形和雕塑作品"。这八类作品都需经过人的创作,才会得到认可。
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必须是 "原创"。作品不能仅仅是对以前作品的机械复制,也不能只由几个字或一个短语组成。此外,如果作品是汇编,汇编必须涉及一些原创性,而不仅仅是对所有现有作品进行字母排序。
美国《版权法》用 "作者作品 "一词来描述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国会选择这个宽泛的短语,是为了避免每次发现新的 "媒介 "时都要重写《版权法》。这种有意的模糊性使《版权法》能够保护网页和移动设备应用程序,尽管这些项目在《版权法》制定时还不存在。
人工智能创造力的局限
人工智能的创造力,受到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本身的限制。所谓机器学习就是一种训练方式,而训练本身是有目的的。训练就是要让被训练者达到一定的程度,取得训练的目的、成果。换句话说,训练本身只能够达到某一种既定的目的,而不具备创造的可能性。至于这种训练过程中,所采用的那些素材本身是不是违反现有版权法,是不是一种侵权行为?这又当别论。
人工智能写手能产出有用的研究报告,或者预测下一次商机的来临,这是有可能的。因为这里需要的计算和预测,乃是人工智能的强项。但是就文学作品而论,我们知道文学作品的创作是需要激情,需要灵魂的。诗人触情生情,有感而发,写就一首诗,抒发情怀。所谓诗言志,词重情。也就是说,文学创作既需要意志,又需要情感。这两者都是活生生的Kaiyun官方网站app登录 具备的。
人工智能要达到创造文学作品的水平,就必须要具有人的意志和情感。而至今为止的人工智能,我们知道并不具有这两种最重要的创作需要的素质。而在可预见的将来,也看不到这种可能性。
尽管人工智能在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发展,它的创造能力可能在于文学创作以外。即便是达到了通用人工智能(AGI)的水平,人工智能写手也不可能创造出真正的文学作品来。因为,人工智能的本源是人的智性。智性是无法代替激情和灵魂的。
当然,古人也有言,“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显然,像微软小冰这样的诗人所采取的步骤也就是熟读各种各样的诗歌,比如从上世纪20年代以来的各种诗歌,然后从中学习。充其量,它最后的产品就是“凑”出来的,而不是创作。因为,文学艺术是不能计算的,模仿也不能成就独创性。
另外,因为在小冰的背后,有一个团队在操作这个系统,所以很难说这种创作是小冰的独自创作。即便是小冰的独自创作,也可能因为它不具有作者所应该具有的基本要求,比如版权法中对自然人的要求等。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小冰不可能成为一个作者,很难获得著作权。
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因为小冰毕竟产出了一些东西。那么这些东西是什么?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劳动的角度来看,小冰输出了劳动,尽管可能是比较轻松的劳动,但是他产出了一些成果。这些成果虽然不具备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格,但它们是一种产品,仍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很可能通过财产法的一些规定,能够保护小冰创作的内容。
数字环境污染已引发关注
然而,这样一来,更重要的问题就出现了。如果人工智能写手能够创造出一些产品,而这些产品是被予以合法保护的,那么就会出现大量的该类产品。而这些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并不是必需的,但就产出的速度而言,人的创作速度远远不如人工智能写手的速度。这就有可能对人的创作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更重要的是,从数字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写手很可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出产大量的产品,而这些产品很可能会造成数字环境污染。
就微软小冰的产品而论,它们很可能就是数字环境污染的因素。《阳光失了玻璃窗》中有一首叫做《幸福的人生的逼迫》。它写道:
这是一个诗人的教堂上/太阳向西方走去我被抛弃/可信的蛇会做云层鱼的声音/听不见声音的天气/若近是语言文字的艺术为自然的国人/待从我的心灵/幸福的人生的逼迫/这就是人类生活的意义。
很显然,这一段话充满了语病。诗歌的语言享有特殊的语法, 但也不能错得很离谱。笔者无法相信有人能够读懂“可信的蛇会做云层鱼的声音”,或者“若近是语言文字的艺术为自然的国人”。
这段话里,只有一句可以称得上诗,那就是“听不见声音的天气”。这和“我躺在这儿,咀嚼着太阳的香味”有异曲同工之妙。
人们在阅读微软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创作”的诗《我迷失了我所有的欢乐》。图/网络
数字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比如,法国参议院于2021年1月12日一读通过了旨在减少法国数字技术的环境足迹的法案。据观察,数字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正在爆炸性增长,今天占 "我们碳足迹的2%",但明天可能是 "7%"。议员们已经着手处理规范数字污染的问题。
该法案为 "整个数字价值链 "提供了一个框架。法国参议院表决的这个文本试图"使用户意识到数字技术对环境的影响",要求平台将数字技术的环境影响纳入公司的社会责任。通过限制数字终端的更新,限制过度消费,促进有利于环境的数字使用。
该法案还旨在促进网站的生态设计,规定建立一个通用的生态设计基准,并为网站的可持续设计提供标准。同时,法案规定网络运营商必须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多年承诺,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耗。
(作者系康奈尔大学法学院the 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 讲席教授、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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