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应对人工智能的冲击
1.人工智能对就业结构的影响。未来,人工智能的广泛
应用将使各领域许多生产步骤的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程度不断加深,并对人类劳动进行更深层次的替代。同时,各行业对就业人员的技能需求也将随之发生变化,众多简单且重复类型的工作岗位会逐渐消失,与数字数据、信息服务、新技术等相关的新岗位则会被大量创造,进而带动就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
近期,一些研究针对发达国家导入人工智能将对就业市场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如,欧洲工会研究院(ETUI)指出,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在新行业、新产品和新服务领域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而可计算机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传统岗位将面临极大的就业风险。服务业许多领域发生就业危机的概率正在上升,如运输、销售、简单维修、金融、会计、翻译、护理、秘书、医疗、保健等部门的就业岗位需求将持续减少。美国经济学家弗雷等基于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在对美国702个职业的可计算机化程度进行区分的基础上,量化评估了计算机化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研究发现,人工智能将主要替代低技能的工作,相比之下,高技能的职业不容易受到影响。如,律师助理的需求正在下降,但短时间内律师并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大多数销售、交通、物流行业的工作岗位及大部分从事日常办公与行政工作的就业者和从事生产性工作的工人,都将面临较高的替代风险,而涉及创意与研发的职业则不容易被取代,反而还将产生更多的就业需求。国际就业研究所(GEI)认为,人工智能的引入将对数据专家、信息技术分析师等与信息科学有关的职业及“众包”工人形成新的就业需求;有关情感交流的职业及与人文社会科学、媒体、艺术相关的职业的就业需求变动较小;具有较高常规性、程序性的工作岗位需求将会降低。综合以上研究可以发现,人工智能将深刻改变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劳动者所需的技能,进而给就业市场的现有结构带来巨大冲击。
2.人工智能对就业总量的影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仅会改变就业结构,也会对就业总量产生影响。由于人工智能对就业岗位将产生替代与创生双重效应,因此,对就业总量的影响则需比较两种效应的相对大小才可做出判断。如果因替代效应而减少的就业需求量大于创生效应增加的就业需求量,那么就业总量就可能降低。反之,则可能增加。当然,对此还需考虑时间维度,即两种效应发生作用所需要的时间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就业总量的动态波动。
弗雷等根据工作岗位被人工智能替代的程度,区分高、中、低三种风险等级,进而对替代效应进行评估。估算结果显示,美国47%的就业岗位属于高风险类别,这些岗位可能在10年左右实现完全自动化,从而导致劳动被替代、就业需求减少。其中,销售与生产领域的劳动者将在短期内就被替代,而一些对自动化具有较低敏感性的岗位完全被替代则需更长时间。欧洲工会研究院参考弗雷等的研究方法,对欧盟国家就业市场受到人工智能冲击的情况进行评估。估算结果显示,欧盟平均54%的劳动者将显著受到技术进步引发的替代效应的影响。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罗马尼亚,约有61.93%的劳动者存在丧失工作岗位的风险;其他一些风险较高的国家,葡萄牙为58.94%,保加利亚为56.56%,希腊为56.47%;一些风险较低的国家,德国为51.12%,比利时为50.38%,法国为49.54%,荷兰为49.50%,英国为47.17%,瑞典为46.69%。当然,也有研究涉及了创生效应。如,斯坦福大学AI百年研究报告中指出,根据Indeed和Monster两个网上招聘平台的数据发现,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岗位迅猛增加。当前,在Indeed平台上美国需要人工智能相关技能的工作岗位占比与2013年相比增长了4.5倍,而加拿大和英国更是分别增长了12倍和8倍左右,但加拿大和英国上述就业需求的绝对规模却相对较小,分别仅为美国的5%和27%。Monster平台的数据也显示出与Indeed平台类似的情况。虽然人工智能将带来创生效应,但替代效应要大于创生效应,且短期内这种冲击尤为突出。因此,整体而言,需要警惕人工智能短期内导致就业总量减少的经济和社会风险。
3.应对人工智能冲击的策略。具体而言,政府需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一,强化社会保障。通过完善失业保险、再就业援助、困难家庭救济及医疗补助等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针对失业人员的困难等级,设计不同的社会保险费率。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保障其从失业到再就业期间的平稳过渡。
第二,着力促进就业。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冲击使就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进而对劳动者技能提出新的要求。根据劳动力再生产理论,政府需向劳动者提供相关的劳动技能培训,建立职业培训与终身学习体系。此外,还应向劳动者提供空缺职位信息与就业咨询服务,帮助劳动者与空缺岗位实现高效匹配以促进就业。
第三,调节收入分配。政府可通过税收与转移支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转移支付的对象显然应是受到技术冲击而导致收入降低的群体。而税收的来源却可因课税对象的不同而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征收“
机器人税”或“数码事业税”,第二种是针对企业或个人的收入征收所得税。显然,前者较之后者对人工智能导入的影响更为直接,有可能抑制人工智能的发展。因此,以收入所得税作为基础进行调节更具可行性。此外,政府还可通过实行税收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发展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在人工智能行业引入竞争机制,以促进技术扩散。
(作者单位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生李剑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