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真凭实据的
视频摆在眼前,百度董事长的无人驾驶汽车行为按现行交规看是违规无疑;但此事也同步反映出当前交通法规与新事物——无人驾驶汽车的不匹配。事实上,于2003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经过两次修订,却并未将无人驾驶汽车的问题考虑其中。其实,也不止我国交通法规如此,世界其他拥有无人驾驶(自动驾驶)汽车的国家,其交通法规虽有相应变化,但亦不健全。
此前,联合国道路交通法规将原先“每名司机必须能够时刻控制自己的车辆”修订为“只要司机能够随时驾驭或停止车辆”,可以看出其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与时俱进。美国内华达州于2011年通过了第一部允许测试智能驾驶汽车的法案;随后,加州又通过了谷歌智能驾驶技术汽车自15年起可在加州道路行驶的法案。
今年6月13日,国家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17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对外征求了不少建议。或许,随后我国的交通法规也可能相应作出改变,毕竟智能化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众所周知,交通法规的出台,其核心在于明确交通参与者的权责问题;在无人驾驶汽车出现之前,其权责的主体多为人,为此需要变化的是如何将权责的主体拓展到物,由此就引发权责的重新划分与涉及到人、物之间的伦理问题。对此,车业杂谈提出一些拙见。
权责的重新划分需要从人到物,以及物背后的人,且核心仍应在人。
不同于此前的人为驾驶,无人驾驶汽车除了有传统的机动部分,还有控制汽车行驶的电脑(控制部分),且这台电脑还可能被除车上人员之外的其他方面控制,比如黑客或者友好的后台。
那么,一旦发生事故,必然要调查两大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否因为车上人员操控所致(无人驾驶应允许车上人员驾驶车辆),为此无人驾驶汽车应有相应监控;其二,是否因为无人驾驶汽车自行控制所致,这或许就得有类似飞机一样的黑盒子。
如果事故是因为前者,那么权责倒可一定程度参考现行交通法规,但如果事故是因为后者呢?车业杂谈认为,那就得将围绕无人驾驶汽车相关的物及物背后的人主体进行权责细分。
如果将无人驾驶汽车大体分为机动部分和控制部分,由机动部分的故障,比如轮胎爆了、发动机熄火、断轴等导致的事故,也可一定程度上参考现行规则。当然,如果这些机动部分的故障也受到无人驾驶的电脑控制,或许还得再细分。如果是控制部分的故障导致的事故,比如算法不合理、传感器未识别等,那就应归责于车企及相应供应商了。但由于控制部分涉及的链条较长,例如算法设计、芯片开发、传感器制造、数据通信、整车研发生产、推广销售等,所以理清控制部分链条的权责问题便是重点、也是难点。当然在机动部分与控制部分尚未标准化(控制部分能对应所有机动部分)前,这些链条的权责也可以统一先划归到提供整车的车企,再从车企追溯到提供这些算法或部件的供应商主体,一如现在的规则。另外,对于前面提到的黑客问题,一来无人驾驶汽车需要具备针对从通信端传递过来的安全风险的抵抗能力,这也是最近一些互联网大佬提出的专题;二来针对黑客引发的无人驾驶汽车安全风险,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
除此之外,车业杂谈还认为需要将道路感应设施等考虑进去。众所周知,无人驾驶汽车需要感知周围环境,其中包括感知外界车辆、行人以及道路情况,若道路感应设施受损,导致车辆不能感知道路环境,进而引发事故,则这个责任也应当细化到相应的法规中,一如桥梁建造方需为桥梁担责一样。
相比权责的划分,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伦理问题会更难解决。
如果借助车内监控、黑盒子等设备,今后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的调查效率能很高,那么无人驾驶汽车的权责问题在有足够细化的法规之下,倒也不难解决。但是,相比权责的划分,无人驾驶汽车引发的伦理问题会更难办。
如前所述,如果车内人员在有介入车辆控制的能力下,面对无人驾驶汽车即将出现的事故,比如撞到行人、动物等,是否该主动介入车辆控制,但由此却有可能给车内人员造成伤害。
再有,若无人驾驶汽车遭遇避无可避的事故,又该如何决断。曾经有一个选择,说正常铁轨上有五个孩子在玩耍,而废弃铁轨有一个孩子,若火车已不能减速,究竟选择撞死谁,这个选择从诞生至今就备受争议,同样,若无人驾驶汽车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选择呢?此外,面对违规豪车与守法中低端车,撞谁?面对车辆和行人,冲向谁?面对横穿马路的人群和路边等待的个人,怎么办?撞动物还是撞人……这些抉择留给现在的驾驶员本已是难题,被植入算法的无人驾驶汽车又该如何处置呢。面对此种情况,理性或感性都没法论对错,此前是因为可以将责任划定在驾驶者才不至于太纠结,可如今一旦算法控制车辆、那或许就算纠结也得给出个优先级来,尽管可能会比较残酷。
无人驾驶汽车的推出本是为提高人们的出行舒适性、方便性,进而提高交通效率与安全;但事物总有两面性,对于期待无人驾驶汽车到来的人们而言,如今要做的或许就应是如何尽量降低负面影响了。适应无人驾驶汽车的法规虽难办,但如今汽车智能化蓬勃发展,法规也只有尽量寻求利益平衡,期待新法规的出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