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表示,目前大多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AI工具在人类智力劳动参与下生成的,如果具有独创性,就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应当归属于对该作品生成具有贡献的主体,可能是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用户)。具体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比如约定归属于付费用户,软件开发者或所有者享有一定的使用权;或者约定归属于软件开发者或者所有者,付费用户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在作品生成过程中投入的创作程度来判断谁是作者,从而达到鼓励创新的目的。
由国家网信办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理事宛楠认为,人工智能生成有3种路径:完全由人工智能独立生成,自然人辅助生成和按自然人指令生成。只有最后一种方式能够成为作品,并且还要考虑自然人指令是否有足够的“独创性”,才能被认定为智力成果。“目前各国均未授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单纯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一种前沿创新手段,可能需要行政力量进行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还需进一步确定具体细则。同时,人工智能还可能涉及侵犯公民肖像、声音等其他权利,因此相关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应充分考虑对人工智能的约束范围。”宛楠表示。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创作者群体也非常关注。AI创作者、北京元一畅享首席运营官李桢认为,AI绘画是一种辅助工具,为创造力的扩展提供了新的可能。“现在的矛盾是新的技术影响了原有的绘画和艺术价值体系,有些艺术家在自己的风格创意被人工智能分析和学习后,感到自己的作品被剽窃了。期望未来有一个更细致的创作权归属界定。”李桢说。
记者致电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电话客服了解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现已全面实施线上作品版权登记。在发生纠纷时,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著作权的存在。以图像作品登记为例,利用非人工智能类软件创作的图像,通过线上审查后,就可以完成著作权登记。但是,对于人工智能类软件生成的图像,目前是不予登记的。
据了解,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采用自愿登记制,办理著作权登记并不意味着享有著作权。如果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没有说明或隐瞒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即使完成了著作权登记,在发生争议时法院也依然会继续对著作权的问题进行审查,因此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作者并不必然就是作品的实际作者,最终以司法判决结果为准。
百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晨表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研发人员的权利保护均处于空白地带,建议将人工智能生成具体独创性内容的部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在内容生成过程中,人工智能所做的已经不仅仅是对信息的抓取和整合,而是能够独立抓取相关素材并以一定的创造性方式重新表达,其实质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体现的是开发者的思想与脑力劳动,人类能够通过喂数据、调规则等个性化的方式生成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内容,满足了作品‘可版权性’的要求。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普及,人的创作方式会发生本质的变化。”陈晨表示。(中国经济网记者董家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