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管理办法”到“暂行办法”,不难看出以下几点: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尚未得到全面发展,很多内容无法固定;二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需要更多的是扶持;三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尚在发展演进之中,需要给技术确定一个大概的发展方向。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偏重管理,“暂行办法”关照主体更多,在鼓励创新发展、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等方面表现更加明显。
就此而言,关注“暂行办法”便不仅仅是其发展规范的问题,还应看到办法提示的发展空白点和发展机会。
首先是技术发展方向问题。“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鼓励算法、框架、芯片、配套软件等基础技术自主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动
应用创新、内容创新和生态创新,鼓励参与国际交流和国际规则的制定。
其次是技术发展规则问题。“暂行办法”提出应强化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和数据标注等方面的规范性问题,形成行业规范,同时应保证使用稳定、采取措施防止用户沉迷等,共同推动技术善治,让技术服务于社会。
最后是技术的管理问题。对于人工智能新技术,如何管理一直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暂行办法”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伦理道德以及对社会底层价值观念的支持等方面作出规范,特别是明晰了违法处理措施和监督检查措施。
当前,利用政策推动技术的创新发展已成为大国竞争的主要手段,同时避免技术狂飙和危害社会不仅是政策的目标,更应成为各类创新者的自觉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