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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金融应用不断深化警惕运用人工智能过度逐利

日期:2022-12-05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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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金融科技 应用中的算法歧视、隐私侵犯、过度采集用户数据等伦理问题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扩散了金融风险,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日前,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与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明珠湾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21)》(下称《报告》),围绕人工智能(AI)技术和金融融合、智能金融的发展和监管两个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表示,监管部门要把科技伦理的治理作为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内容之一,加强对算法模型等的监管和执法。
  智能金融发展升级步伐加快
  回顾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保持较快发展势头,智能金融推动数字经济金融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智能金融发展从数字化向智能化升级步伐加快。
  《报告》指出,我国智能金融发展呈现出四大新趋势特点:一是,智能金融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得到规范;二是,人工智能技术推动产生新的研究范式;三是,智能金融应用不断深化;四是,智能金融转型步伐加快。
  肖钢表示,人工智能技术综合运用金融科技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为未来金融业发展提供无限可能,是对现有金融科技应用的进化与升级,对金融业发展将会产生颠覆性变革。
  智能金融发展日新月异,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需要制定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政策与法规。
  《报告》认为,从监管主体看,智能金融本质仍属金融服务,理应由金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智能金融的监督管理,同时,需要市场竞争、互联网、科技等领域的主管部门参与,实现全领域全链条的协同治理。从监管方略看,加快发展智能金融是赢得全球金融科技和金融产业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
警惕运用人工智能过度逐利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金融创新面临的金融伦理问题主要包括数据伦理与算法伦理两方面。
  对此,《报告》建议,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应警惕运用人工智能过度逐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注意其对低收入群体过度负债的诱惑,以及就此引发的风险;同时督促智能金融创新恪守“负责任金融”的理念;智能金融创新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全流程管控。
  此外,《报告》提出,应加快出台针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智能金融算法厘定行为边界;不断提高智能金融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促进市场各方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总体理解;确保智能金融算法驱动下的应用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稳定性和安全性;建立智能金融算法问责制,确保智能金融创新主体能够对智能金融算法的正常运行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负责,从而为智能金融算法的运作提供法律责任承担的基础。
  在全面强化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副局长尹优平表示,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般是大型企业,同时金融业务的专业性较强,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往往地位不对等,金融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在智能金融服务中,因技术复杂度高等因素造成双方地位不对等则更为显著。
  “智能金融创新主体还需要建立完善跨业态、跨领域调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防止消费者金融信息被违法窃取和滥用;此外,也需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范围,加强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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