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的逐步成熟,使用场景将进一步拓宽。图为5G巡逻
机器人正在深圳湾公园巡逻。深圳特区报记者 杨浩翰 摄
■ 邓达奇 陈何
今后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好,将会被深入、有效地运用于人类的生活中。从总的层面上来看,人工智能带给人类的仍然以积极影响为主,在带动时代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它也必然发挥着积极促进作用,并给社会发展带来福祉。
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使得科学技术对人类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随着互联网、计算机等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人工智能这一新的技术也开始渐渐进入了人类的视线。现阶段,人类已经相当熟悉人工智能技术这个新型词汇,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随处可见人工智能的影子,它已经使人类的生活方法与生活态度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变化,通过更有效简单的思维方法使得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得以解决,同时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十分明显,对新时期科技进步和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人工智能是一门模仿人体智能活动的科学
人工智能是在第三次技术革命的背景下,以计算机科学、心理学为主要基础而发展的一门综合型新兴学科。这门学科自从出现以来就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上世纪中期起,人类希望研发出一个能够取代人类头脑的自动机器,人工智能就应运而生。尽管学术界中关于人工智能的概念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综合而言,人工智能是一门模仿人体智能活动的科学。
科技也对人们的思想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方面科技改变了人类的日常生活,并推动了人类思想观念的提升;而另一方面,科技又影响了人类原有的生活。人工智能和法律之间首次形成交流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专家机器人的诞生,通过使用专门化的知识机器来模拟专家进行判断。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逐渐渗入司法机关、政府管理部门等领域中,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实施上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发展对法律的影响分析
(一)科技发展影响司法手段
人工智能不但可被广泛使用于刷脸支付、智能客服系统等日常生活方面,还可以将其运用于司法流程中,让人工智能技术和法院审理过程相结合,进而引入智能法官,监督庭审流程并根据其所储存的法律规定,以及各类案件判例中的大数据对案情做出初步审理。研究表明,我国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内平均审理案件的数量已经达到二百多件,从统计分析上来说,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的使用无疑对减少错案数和提高审判效率有着无法忽略的作用。
目前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区都先后引进了智慧法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以及互联网法院的建立,产生了一个全新的审判模式,类案推送把与以往类似的判例汇总在法官眼前,从而防止法官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同时还能够根据类似的案件更好地进行价值判断,电子化卷宗可以便于辩护人的检索并且存储时效长,管理分类也更加简单,证据审查体系还能够降低人工评判的误差从而保证了证据的真实客观性,同时智能法官对案情的评判也没有掺杂任何个人情感影响因素,更加具备客观性。尽管科技的运用使司法效率更高,但是把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判决过程中会带来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人工智能的技术人员或者开发者实际执行法官的一部分审判权,究竟是不是违反了国家司法权行使独立的准则?以及一旦法官的裁判结论与人工智能判断结论不一样,究竟是选择法官的裁判还是机器人的裁判?总而言之,把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裁决中的确可以提升法院案件审理的效率,不过它也只是一种辅助判决的依据,而最后的主动权仍然需要由法官把握。对机器智能优势的合理运用,与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才能实现人机互动与耦合的最佳状态。
(二)科技发展影响法律调整范围
科学发展也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对于民法部门而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引起了人们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的探讨和关于某些人工智能
应用,如AI换脸等有无侵害肖像权和着作权的热议。人工智能生成物也可以视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从定义上看,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类在科学、技术、人文等领域中活动所创造的精神产物,其本体是无形的,必须借助有形的载体显示出来,而人工智能产生物是人们大脑活动的精神产物在电脑中的再现,因此具备了知识产权客体特征。
从其形式上看,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以电子数据为载体利用视、听显示出来,所以在这里的有形性需要再作进一步扩大说明。人工智能的本质是人类大脑智力结果的延伸,只不过输出形态有了改变,所以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也属于知识产权客体范围,不过知识产权主体也必须确定是人工智能的开发者或是生产者,比如现在的机器人已经能够写诗、创作音乐、画画,等等,而这种机器人作品也具有知识产权,而着作权利的主体主要属于发明机器人的人员,这更能形成激励效果。在今后的法规出台过程中,需要将机器人的创作作品科学合理地引入法规制度的框架,保障人工智能创造者的权利。人工智能的运用,不但为民法学提供了全新的挑战,还引发了若干实际刑事问题。
相对于传统的犯罪行为和作案手法,人工智能给罪犯创造了更为隐秘的犯罪方法,即行为人能够使用其通过各种渠道所获得的个人重要信息数据,利用计算机程序做出的人物肖像,再结合AI变脸术,以此实施诈骗活动,而这样的诈骗活动往往会真的使被害人相信罪犯所描绘的情景,在完全没有戒备之心的情形下把个人财产交给罪犯。而且,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还模糊了犯罪主体的界限,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中,操纵汽车的人主要是由工程师设计的算法与程序,而坐在自动驾驶车辆里面的人却没有道路交通肇事的故意与实行行为,那么道路肇事罪的违法主体究竟是谁呢?在现行刑法条款中,人们还很难发现归责的主体,这有待于有关司法解释填补立法空缺与遗漏。
三、深圳在人工智能立法上的探索
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趋势,人工智能已提高至国家战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到2030年要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的人工智能创新中心。由于人工智能市场前景广阔,随着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的逐步成熟,以及科研、制造业等业界巨头布局的逐步深化,使用场景将进一步拓宽。如在深圳市,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的人工智能立法工作,将进一步探索形成符合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加速促进新兴经济新业态发展,制定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并探索在5G、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新型应用领域进行包容审慎监管试点。此外,还将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无人机联合监管机制,建立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探索建设安全飞行示范区,出台深圳无人机管控空域划设办法及配套文件,并进行无人机末端配送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无人机在速递配送、城市巡逻等业务领域的产业化应用。此外,还要研究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制度,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由研发试验向产品落地过渡。
综上所述,今后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好,将会被深入、有效地运用于人类的生活中。从总的层面上来看,人工智能带给人类的仍然以积极影响为主,在带动时代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它也必然发挥着积极促进作用,并给社会发展带来福祉。
(本文系2020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13特别资助项目(2020T130549)《人工智能科技的法伦理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邓达奇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副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陈何:法学硕士,广发证券基金策略部。)